在一些地区或城市的照明规划中,经常见到提出按照道路的景观价值来确定道路照明等级的要求,这样的观点在概念上有些模糊或者偏差,道路照明服务于交通,需要按照交通的需要来进行设置,道路的定位和性质、为保障交通所提供的道路设施、对交通的影响因素等,是提供照明的基础,如果说要考虑景观的话,也只能把它放在环境影响中去考虑,而且更多地属于负面因素,由于景观价值的高低往往与环境亮度高低相对应,而环境亮度的提高又会造成道路照明等级的提高,进而带来节能方面的问题,而一些强调动感刺激的景观照明还有可能造成对交通的干扰。
城市路灯照明是城市绿色照明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指通过科学的照明规划与设计,采用节能、环保、安全和性能稳定的照明产品,实施高效的运行维护与管理,提升城市的品质,创造安全、舒适、经济、健康夜环境,体现现代文明的照明。新发布的“十二五”绿色照明规划纲要明确指出:从总体上看,城市绿色照明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城市绿色照明发展的体制机制还不完善,存在薄弱环节,发展不平衡。“十一五”期间有40%的城市没有完成城市照明规划的编制或规划没有节能篇章或未按规划执行;城市照明管理方式还比较粗放,缺少精细化管理;公共服务水平还比较低,有路无灯现象仍然存在;对城市照明质量和节能缺乏有效监管,不能适应节能减排形势的要求。
各地的发展状况及存在的问题也不尽相同。以天津为例。目前天津市城市道路照明质量、服务水平、管理体系已得到了质的飞跃,大部分路段照明已达到现阶段国内城市中的优良水平,尤其是近几年发展迅速,优质工程数量不断增多,体现出了天津现代城市道路照明的特点。随着道路照明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也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制约了道路照明的进一步科学健康发展。如:亮度分布没有形成秩序,造成的干路、支路照明差别不明显问题;极少部分路段的照明设施陈旧落后,照度有明显低于国家标准的问题;也有部分道路平均照度大于601x,高于国家标准,形成能源浪费并导致环境亮度增高的光干扰问题。再如:一些路段的多光源灯具和特型灯使用量过多,装饰构件较为繁复,导致路灯成为夜间景观的主体,与周边建筑和景观环境缺乏协调统一及执行《城市道路照明标准》CJJ 45-2006中有关双电源的强制性标准等问题。天津市城市道路照明的发展规划要从道路照明水平分级、道路照明功率密度分布、道路照明双电源控制、道路灯具设施风格分类等方面进行统筹安排与整治。严格执行“道路照明标准”规定的照明功率密度值和双电源控制标准。
在道路照明设计中,通常习惯于根据道路宽度来选取光源功率的做法,久而久之,就形成了对应于车道数的标准类型灯具配置,灯具制造商也就自然地按照这样的市场习惯来生产灯具,这样做给灯具制造、市场销售、安装等都带来很多方便,但却会对道路照明质量和节能都造成很大问题。要知道,同样的车道数,可能会有不同的道路等级,因此就会有不同的照明等级要求,即使是同样等级的道路,由于道路的设施、交通或环境情况不同,也会有不同照明等级或档别,此外,由于标准车道的宽度允许有上下0.5 米的尺寸浮动,所以,即使是同样的车道数,也不能认为他们就有着同样的道路宽度。因此,在道路照明的建设中,要摒弃那种按照经验和习惯来进行所谓“设计"的做法,以科学的态度和标准的设计流程进行设计。
几年前,国家已经颁布了道路照明灯具光学性能的标准,标准中对灯具的配光类型作了规定,这样的规定应该成为灯具制造商生产灯具的基础参照,如是,我们的灯具光学性能便可应该逐步走向规范的轨道,为质量的提升和节能的深化奠定基础,但是现在却看不到这样的端倪,仍在凭借经验和感觉进行所谓的设计和制造。一些灯具虽然进行了光学设计,但其配光却与常规路灯的标准配光要求相去甚远,比如,最大光强方向平行于路轴,或者是角度过大,或者是各部分的光强比例失当等等,有的灯具干脆就是一种余弦配光,这样的灯具用在道路上,怎么能满足质量和节能要求?
在我们国家的道路建设体制中,道路照明属于道路工程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尽管有时市政工程设计人员会参与一部分照明设计工作,但多属兼顾性质,很难有更多时间深入地考虑照明的细致内容,而照明设计的专业人员又很难在第一时间进入到设计工作中。在城市道路照明设计的图纸中,经常见到的就是普通路段的标准化布置,其实,城市道路照明中,更为重要的是交会区等特殊路段和场所,大部分的交通事故都会发生在这些区域,因此,这些区域的照明更应该予以重视,但是这些特殊路段的照明要求和质量评价方法又与普通路段不同,并不是简单地增加照明水平就能解决所有问题。所以对这部照明设计的重视是规范道路照明建设的必要工作。